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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天亮点!男孩脚踢11个月婴儿,家长拒道歉,如何评价?

发稿时间:2023-05-30 10:06:22 来源: 法海拾贝

“是你儿子踢的人,你就得赔钱!”


(资料图片)

“找我的律师谈吧!我不同意调解。”

广东广州。

王女士是一家小卖店的老板娘,一边看店,一边照看着11个月大的女儿。

这天,女儿正在地上玩耍,进来一对母子要买东西。王女士在给拿东西时,听见男孩母亲说了句“你进去干嘛?我走了咯”,之后就听见自己的小女儿大哭起来。

经查看监控,发现男孩进入店内后,突然转身、后抬腿踢了地上的女婴一脚,之后径直离开。

发现真相后,王女士要求男孩道歉,并提出要带女儿到医院检查。

男孩母亲却说儿子不是故意的,极不情愿地让儿子道歉,但不同意带女婴去医院检查。

王女士无奈报警。因男孩还在上幼儿园,民警只能调解处理。谁曾想,男孩母亲却提出自己不接受调解,有什么事找她律师谈。

【法海说法】

1.显然,男孩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。

虽然他只踢了一脚,但是由于对方年纪太小,才11个月大,还不满一周岁,受到的伤害可能不一定小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的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5~10日拘留,并处200~500元罚款;情节较轻的,也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当然,如果殴打或者伤害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人,则需要处10~15日拘留,并处500~1000元罚款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没有任何地方说必须构成轻微伤才会予以处罚。这是之前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规定,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,即便没有造成轻微伤,也有可能被拘留。

2.那么,如果这个男孩不是上幼儿园,而是超过14周岁的话,就是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了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12条明确规定: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

因此,公安机关对于此行为只能进行民事上的调解,而无法对男孩或者其父母进行处罚,这包括既不能拘留、也不能罚款,只能责令其父母对其严加管教。

3.当然,男孩的父母逃脱不了民事责任的承担。

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明确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
男孩由于未满8周岁,显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那么,由于他的行为造成女婴的损害,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都需要由他的的监护人,也就是父母来承担。

在赔偿的费用方面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79条的规定,主要有: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。

而如果不幸造成女婴伤残的话,还需要承担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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